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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自营猫腻:苏宁、国美和京东,那个套路最深

2017-03-17 DZL代收货款中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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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正是当前“电商自营或“平台自营”的问题地点。保定邮政代收货款
工商总局制订的单位规章《网络生意业务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方生意业务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展开产品或者服务自业务务的,该当以明显方法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它经营者经营部分开始区分和标志,制止消费者发生误解。张家口邮政代收货款
那那个才是“第三方生意业务平台经营者”呢?
《网络生意业务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生意业务平台经营者该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单位挂号注册并领取业务执照的企业法人。”
别的,《网络生意业务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第三方生意业务平台,是指在网络产品生意业务活动中为生意业务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假造经营场合、生意业务规则、生意业务拉拢、信息公布等服务,供生意业务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展开生意业务活动的信息网络体系。”
简单讲,遵照工商总局的单位规章规定,电商网站的经营者就是“第三方生意业务平台经营者”,那么,“第三方生意业务平台经营者自业务务”就应该是“电商网站自业务务”。
这本来是很简单、易懂的“电商自营”规则,可是,到了各大电商平台实施时,却严重走了样。
苏宁易购:“自营应等于苏宁云商或苏宁电器自己营销经营”
苏宁易购(suning.com)的网站显示,其是苏宁电器旗下新一代B2C网上购物平台,现已盖覆传统家电、3C电器、日用百货等品类。

域名注册显示,苏宁易购网站利用的域名suning.com,该域名的持有者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而苏宁易购的网站存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苏宁易购”,网站主页地点为“www.suning.com;yunxin.suning.com”,网站域名为“suning.com”,网站的主理单位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即“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由后者于2013年2月19日更名而来。
所以,无论从域名注册信息看,仍是从网站存案信息看,作为第三方网络生意业务平台苏宁易购(suning.com)的归属者都是“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苏宁易购(suning.com)网站标注为“自营”的产品应视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苏宁电器”自己营销经营。


通过上述两图能够看到,苏宁易购网站标注“苏宁自营”的产品,因消费者在武汉,是由苏宁易购武汉站供货,由销货单位武汉苏宁云商营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工商挂号信息显示,武汉苏宁云商营销有限公司是由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苏宁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所以,苏宁易购网站标注的“自营”产品,应该是根据距离消费者近来的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门店或营销地区公司,提供送货和发票服务。而非由苏宁易购网站所属者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直接的营销经营。
国美在线:“国美自营=国美在线参股公司自己营销经营”、“国美本店=重庆国美华尚商贸有限公司营销经营”
国美在线(gome.com.cn)的网站信息显示,其国美集团旗下综合B2C购物网站,是聚集B2C、B2B2C、自有品牌、团购等多种领域的综合化购物平台。

域名注册显示,国美在线网站利用的域名gome.com.cn,该域名的持有者为“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而国美在线的网站存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国美网上商城”,网站主页地点为“www.gome.com.cn”,网站域名为“gome.com.cn”等5个域名,网站的主理单位为“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所以,无论从域名注册信息看,仍是从网站存案信息看,作为第三方网络生意业务平台国美在线或国美网上商城(gome.com.cn)的归属者都是“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那么,国美在线或国美网上商城实际是由那个承担运营或经营的呢?
国美在线的网站信息显示,网站由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由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
工商挂号信息显示,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均由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新锐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立。

所以,国美在线网站上标注的“国美自营≠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己营销经营”,而是“国美自营应等于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营销经营”。
但在实际发货中,假如是由国美集团相关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货或开具发票,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国美在线网站的经营者,答允担营销者责任或连带责任。
别的,值得关注的是,在国美在线网站上还有标注“国美本店”的经营者,而国美在线网站公示的经营这信息显示,“国美本店=重庆国美华尚商贸有限公司营销经营”,而对于该标注下的网店经营,国美在线网站的全部者或经营者仅需负担网络生意业务平台责任。
京东自营≠京东网站自营,京东自营=京东联系关系公司经营


域名注册信息显示,无论是最早利用的360buy.com,仍是现在利用的jd.com,这些域名的持有者都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而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存案体系的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京东商城、京东多媒体网”,网站主页地点为“360buy.com”,网站域名为“360buy.com、jd.com”等12个域名,网站的主理单位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所以,无论是从域名注册角度看,仍是从网站存案角度看,京东商城(jd.com)的全部者或归属者确实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通过上述三图能够看到,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标注“自营”的产品,即使消费者人在上海,但却由“天津京东海荣商业有限公司”供货,并由“天津京东海荣商业有限公司”作为营销方开具发票。
从发票的开票人和收款人的落款看,标注“京东自营”或“自营”经营者应该为“京东商城”。而“京东商城”也就是“京东网站”(jd.com)的全部者或经营者实际是“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但实际情况是,当用户以“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经营者诉讼至法院时却“碰了一鼻子灰”。
2016年朝阳法院审结的一起消费者范某诉京东商城网站(jd.com)消费敲诈案件,翻开了原形。

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交易条约关系,只管涉案商品属京东自营,但该公司仅提供网络生意业务平台,未参与交易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京东商城网站(jd.com)全部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与天津京东海荣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海荣公司)签署《平台服务和谈》,约定:京东海荣公司志愿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申请利用网络生意业务平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从事商品生意业务事件,不对商品生意业务事件承担。
最后,法院认为,范某通过电子发票可知晓营销者真实名称、地点和有效联系方法且无证据证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明知或应知营销者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正当权柄,所以,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了范某的起诉。
显然,从该案的裁判结果来看,因为京东商城在“京东自营”标注上的“引人误解”或“信息披露不充分”,实际上增长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对此,朝阳法院也认为,营销主体的模糊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营销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气得知自营产品营销者的真真相况,这一披露方法存在显著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产生胶葛时也容易产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法律资源的挥霍。
别的,针对京东商城在标注“京东自营”上存在的问题,朝阳法院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法律提议,提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明显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表明,全部产品营销页面均应披露营销者细致信息,并将营销授权书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但实际情况是,即便到315了,京东网站或京东商城,对此“法律提议”并未全面实行并整改网站标注内容。


从315当天从京东网站的截图来看,在产品页面并未“披露营销者细致信息,并将营销授权书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那么,当电商网站或平台标注“自营”但不切合工商总局关于“自营”的定义时,或者法院提出法律提议电商网站不落实或不整改时,是否可视为电商网站存心“虚伪宣传”或做“引人误解”的宣传呢?
工商单位是否应该在315其间,加强各种电商平台自业务务规范标注监督及责罚呢?
由于根据《网络生意业务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九规定的,工商单位能够“予以告诫,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