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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措施

2019-07-19 DZL代收货款中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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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措施》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雅安邮政代收货款
 部长 李小鹏
  2019年6月20日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护用户正当权柄,加强寄递安全管理,规范和方便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执法、行政法例,制订本措施。甘孜邮政代收货款
  第二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提供、利用等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实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装置。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单位)依法对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该当保护用户正当权柄,确切保障寄递安全。
  邮政管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该当遵照公开、公正、公平以及鼓舞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支持将智能快件箱纳入大众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和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在住宅小区、高档学校、贸易中心、交通枢纽等地区布局智能快件箱。
  第六条 运营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和利用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该当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顺应的服务能力。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切合快递业务经营允许条件的,能够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允许。
  第七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该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智能快件箱地点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为智能快件箱解决快递末端网点存案。
  第八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该当在箱体外表明显位置标明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点等基础情况;智能快件箱有编号的,该当标明编号。
  第九条 智能快件箱具备吸收交寄物品能力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该当为实名收寄提供技术条件和技术服务;智能快件箱具备投递快件能力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该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该当保留交寄、收寄、投递、领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记载;通过智能快件箱检验寄件人身份的,该当保留检验结果。
  鼓舞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设置快件包装回收装配和设施,提供快件包装回收服务。
  第十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该当安置监控装置,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四周环境。
  第十一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收寄快件的,该当通知寄件人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并通过智能快件箱提示寄件人阅读快递服务条约条目、服从禁止寄递和限定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该当保证智能快件箱正常利用,对其已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开始维护,及时处置非常情况。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该当采取有效技术方案保障数据安全,维护数据收罗、存储、处置、传输等正常运行。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服务非常、停止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该当立刻采取调停方案,并通知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
  第十三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该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备信息泄漏、毁损、丢失。除执法还有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利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信息。
  第十四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撤消已存案的智能快件箱的,根据快递末端网点撤销存案的规定解决。
  第十五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为不同主体的,该当书面明确各方在服务人员管理、快件寄递、注意说明通告、数据管理、快件安全、信息安全、胶葛处置等方面的责任。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与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中断合作的,该当协商并采取方案保护用户的正当权柄。
  第十六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向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颁予利用智能快件箱收寄或者投递快件的权限。
  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该当正确记载向快递从业人员分派智能快件箱利用权限的情况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该当创建智能快件箱利用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操作规范,以及服务时限、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事变。
  第十八条 寄件人利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该当依法如实提供寄递详情单信息,接授身份检验;通过检验后,将未封装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体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吸收交寄物品的能力:
  (一)监控装置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
  (二)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
  (三)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取出寄件人利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时,该当比对交寄记载,确认无误后,依法就地验视并封装。
  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检验寄件人身份、挂号寄件人身份信息和交寄物品信息的,不免除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实名收寄的义务。
  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该当对通过智能快件箱收寄的快件作出标识,并重点开始安全检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不得收寄,就地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并通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
  (一)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的;
  (二)寄件人身份未经检验或者未挂号身份信息的;
  (三)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利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该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利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该当根据快递服务条约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快件出现外包装显著损坏、分量与寄递详情单纪录显著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不得利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商品、宝贵物品的,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不得利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还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根据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该当及时通告收件人取出快件,通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点、快件保管限期等信息。
  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通告收件人取出快件的,不免除前款规定的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该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限期,保管限期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第二十六条 快件耽搁、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能够就地拒绝签收,并根据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醒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第二十七条 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利用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定寄递物品的,该当依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单位该当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平常监督检察,能够依法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报告以下经营情况:
  (一)智能快件箱布放位置、数量;
  (二)智能快件箱寄递快件数量、种类;
  (三)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操作记载、监控信息;
  (四)邮政管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它信息。
  对邮政管理单位依法开始的监督检察,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该当予以帮忙、配合,不得拒绝、拦阻。
  第二十九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根据本措施第七条规定向邮政管理单位存案的,由邮政管理单位遵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责罚。
  第三十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根据本措施第八条规定标明智能快件箱有关信息的,由邮政管理单位责令纠正;过期未纠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根据本措施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保留操作记载、检验结果的,由邮政管理单位责令纠正,能够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违反本措施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颁予利用权限的,邮政管理单位能够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规定开放智能快件箱吸收交寄物品能力的,邮政管理单位能够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利用企业仍予收寄的,邮政管理单位能够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运营、利用智能末端服务设施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参照本措施实行;执法、法例、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对邮政普遍服务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措施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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